[摘 要] 本文分析了高校实施财务内部控制的背景、存在的主要问题,表述了对高校财务内部控制的范围和关键控制点的理解,提出了解决目前高校财务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高校;财务内部控制 Internal Control over th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DUAN Jing-dong,MI Wen-hong (Finance Department,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Kunming 650051,china Finance Division,Kunming Medical College,Kunming 650051,china) Abstract:The paper analyzes the background and problems regarding the internal control over the universities,and best illustrates the range and the key point of controlling.Some countermeasures are suggested to tackle the present problems. 财务内部控制活动是所有经济组织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任何经济组织都非常希望在一种有条不紊的高效率的控制方式下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信息供本单位决策或其他方面使用,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缺陷。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提出建立内部监督制度的四项要求,即要建立财务人员相互牵制制度、投资及资产处置的监督制度、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内审制度。新《会计法》第四条还对单位负责人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职责及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单位领导自觉加强单位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防患于未然。本文运用财务内部控制的原理和方法,结合高校的实际,对如何建立和完善高校财务内部控制作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高校财务内部控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财务内部控制的现状 在目前,西方国家审计学家和会计职业界对财务内部控制的定义大致相同。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在其《审计程序公告》中,将财务内部控制定义为:“财务内部控制是企业为保护资产,增进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提高经营效益,贯彻执行所制定的各项管理政策,而在企业内部所采取的组织规则和一系列调节方法与措施。”国内,对财务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践有一定的研究,2001年6月财政部出台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但是,这些研究主要偏重于企业方面,对高校财务内部控制的研究则刚刚起步。 在我国,高校财务内部控制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本文中把它定义为:高党委、行政为了确保学院教育事业活动有秩序地和有效地运行,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而制定的一系列组织、计划和调节控制的制度。 高校财务内部控制的主体,即财务内部控制设计、执行和考核评价的主体,是学院内部的党政领导、职能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财务内部控制的客体是学院内部的经济、业务管理活动。为了控制客体,即控制学院内部的一切教育事业活动、财务收支活动,就必须针对其具体环节,建立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一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程序和方法,使之能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预期目标,有秩序、有效率地进行。 高校财务内部控制的目的,是为使学院管理者达到: 1、保证有效的贯彻执行学院党委、行政制定的教育事业目标和政策。 2、保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保持管理工作的高效率。 (二)高校财务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高校对加强财务内部控制认识还不足,内控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从财务内部控制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经济责任制难以落实,财务管理水平不高。近几年,由于高校财务管理存在漏洞,内控制度不完善,省内外不少高校相继出现经济方面的问题或案件。针对这些情况,教育部和财政部通过调查研究,下发了《关于高等学院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文中明确规定,高等学院必须建立健全校(院)长经济责任制,对维护良好的高校经济秩序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对加强财务管理提出相应的要求。目前,大部分高校的校领导和财务部门仅仅停留在知道文件精神,对如何贯彻落实未作专题研究和部署,对高校发展如此重要的一个文件未落到实处。 2、高校校(院)长负责制的财经工作领导体制基本建立,但总会计师的地位与作用未被重视。《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作为依法独立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校(院)长作为学院的法人代表,是学院各项工作的总负责人,对学院的财经工作承担各种责任。《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第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高等学院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大部分高校已经建立了校(院)长负责制的财经工作领导体制,增强了对学院财经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能力。但是,大部分高校还未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同样,在《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第六条还规定:“符合条件的高等学院,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院的财务工作。”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学院面临着办学形式多元化、资金筹集多渠道化、办学规模扩大化,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财务内部控制要求越来越严密的局面,对领导学院财经工作的新要求逐渐增多。目前, “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模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学院财经工作领导的要求,高校迫切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院财务工作。 3、高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存在薄弱环节,高校资产安全保障有隐患。近年来,高校经济活动的范围已不断深入和发展,在资金的对外投资、新生招收、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发包等领域相继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案件。如有的学院在资金对外投资中,为片面追求资金的高收益,出现了资金投向不合理、投资期满难收回、投资效益不好等情况,给学院造成了损失,少数学院甚至出现个别人为了谋求个人私利,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的学院在新生入学招收中,利用工作之便及学生家长入学心切的状况,收受钱财和礼金,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学院在基建项目发包中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收受钱财,产生经济案件等等。由于在各项业务活动中,买方和卖方市场的失衡,引发了问题的产生,而产生这些问题的环节是经济活动较为频繁、财务内部控制较为薄弱的环节。因此,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完善内控制度,是保护学院财产、保护干部急需进行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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