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职院党〔202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履行高校职能,加快推进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步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工作的准则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为己任,不断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务实清廉。
第二章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职责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法人代表,在党委领导下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完成上述事项。
第三章 决策管理
第六条 院长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通过院长办公会研究部署,涉及学院重大事项的,由院长办公会提交党委会研究部署。
第七条 学院行政各部门提请学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咨询机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充分协商;涉及学院重大利益和师生切身利益的,要向全院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 学院决策的重大事项,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办公室对口请示;学院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发展规划处邀请法律顾问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 学院重要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学院办公室进行跟踪督查,学院重要决策事项不能有效执行的由党的工作机关实施问责。
第十条 学院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和审计处可以对学院重要决策事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请学院研究解决。
第四章校务公开和校务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除涉密公文外,原则上所有的文件必须公开;涉及学院重大问题和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实行事前、事中和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坚持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制度;召开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工作通报会;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对工作的评议。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校园网介绍学院工作情况,积极争取社会对学院发展的理解与支持,接受社会对学院工作的监督。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检查,接受国家对学院的评估。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做好校务公开的督查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因工作实际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书记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安排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行政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要提请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议事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院长实行末位表态,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作出决定和决议。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一般由相关部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要求在OA系统提交议题,准备汇报材料,学院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研究,院长要与党委书记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议题。议题涉及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准备,提前两天提交汇报材料,学院办公室提前一天报送给院领导。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审签后印发。会议有关情况,应及时通报未到会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章 公文和印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公文办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和《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公文处理工作规定》,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公文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上级部门的收文,由学院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党委书记或院长呈批,具体由职能部门承办。各单位收到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应当及时转交学院办公室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以学院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院长或委托分管工作的院领导签发。以学院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一般由分管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院领导分管工作的,要经有关院领导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由院长或委托的院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 除院办公室外,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六条 院领导对报请呈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公文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登记、转办和督办,不得横传。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办文限时制度。按规定应限时办结的公文和上级要求限时办结的公文,必须按公文处理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前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由部门发文的,不发学院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公文从学院办公OA系统发布,除上级部门有要求的上行文外,原则上不发纸质文件。
第三十条 学院机要文件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用印一律在OA系统填报申请,经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三十二条 以学院名义制发的文件,经院长或其他分管院领导审签后,由学院办公室用印。
第三十三条 以学院名义上报或证明的其他重要材料,应当由院长批准,或者按照领导分工情况,由其他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院办公室用印。
以学院名义上报或证明的其他一般性材料,由学院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学院办公室用印。
第七章 事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牵头处理涉及学院的法律纠纷、政策性收费的合法性审查、捐赠登记与反馈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学院行政公务接待工作。学院行政公务接待范围包括:
(一)上级单位和学院主管部门来院视察、指导的人员。
(二)兄弟单位、来院参观、考察、交流的人员。
(三)以学院名义邀请来校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四)院领导研究需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行政各部门对口开展的业务来往活动,应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行政各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自行开展的业务来往活动,相关事宜由部门和二级学院自行负责。
第三十七条 行政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举办活动需要院领导出席或使用学院公车的,须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学院办公室备案,公车使用按照《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公车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行政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主办(承办)大型活动,必须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并向学院办公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24小时总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照《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值班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遵守值班管理制度,坚守岗位,按照学院应急管理方案规定处置各类事项。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重大突发事件、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个人事项、需要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等。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四十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学院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四十二条 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院领导交办的事项,各单位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落实情况。学院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院领导出差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党委书记和院长,并告知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登记领导日程安排。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和请假,应事先报告单位分管院领导和主要院领导;其他负责同志出差和请假,应事先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需要请婚假、产假、事假、病假、探亲假的,应同时报告人事处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严格财经纪律。科学制定学院和部门预算,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未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的预算外资金一律不得支付;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的管理规定,做好三公经费的公开和备查工作;加强报销和税赋工作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严格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对外宣传和采访接待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不得代表学院发表舆论性讲话或文章。
第四十六条 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等。
第四十七条 违反工作纪律,给学院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党的工作机关问责或报请学院给予行政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2023年1月31日起执行,原有关制度和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