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职院〔2022〕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以各类资金来源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项目,具体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的审计;对工程造价和相关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确认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反映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年度工程计划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除应急抢修工程,在立项同时需向审计处备案,接受审计处监督。应急抢修工程也应在抢修实施过程中及隐蔽工程隐蔽之前及时向审计处备案。
第二章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一)单项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单项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根据施工难度、专业复杂程度,遵循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合理确定部分项目实行全过程或部分重要阶段跟踪审计;
(三)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不含应急抢修工程),对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计;
(四)单项结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结算审计;
(五)单项结算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处进行抽审,也可由项目建设部门依据实际需要提请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第七条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依据审计报告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八条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其结算造价经审计后,由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报告作为财务结算依据。
第九条审计处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综合考虑成本效益,自行实施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中介机构的遴选执行《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立项阶段审计
本阶段审计是对立项过程的规范性以及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审计程序包括审查项目立项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复文件等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审计
本阶段审计的内容包括工程监理、总承包及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具体审计程序:
1.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计。主要审查招投标程序和评标办法是否合规,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开标、评标等进行监督,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
2.合同审计。审查合同订立的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内容的合规性且是否与招标文件相一致,审查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付款、结算方式和索赔是否合适,监督合同谈判等。
(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
本阶段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进度款、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索赔费用等。具体审计程序:
1.隐蔽工程审计。审查隐蔽工程内容的真实性、数量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并做好相应审计记录。
2.设计变更及签证审计。审查工程项目变更程序是否符合《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变更价款计算是否准确等。
3.工程进度款审计。对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进行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承包方编制工程完工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并经工程监理及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报送审计处;
(2)主要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一致,审查拟支付工程进度款额度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相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审查设备和大宗材料价格的真实性、时效性,监督设备及大宗材料的招标采购及询价的过程。
5.工程索赔费用审计。审查工程索赔是否有合同和政策依据,索赔手续是否完备,索赔内容是否合理,索赔费用计算是否正确等。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阶段审计
本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工程竣工结算,主要审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真实、有效,结算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的计价是否准确。重点审查合同范围内未实施的项目是否做减项处理、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甲供材及水电费是否准确扣除。具体审计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承包方编制工程价款结算书,并对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1个月内将已办好审批手续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在7天内补办。
3.基建工程工程结算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工程立项审批文件、工程概算资料;
(2)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
(3)投标报价书或预算书;
(4)地质勘探报告;
(5)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
(6)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和设计变更图纸;
(7)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签证单、隐蔽签证单;
(8)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9)工程竣工结算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编制单位公章和决算员专用章);
(10)中标通知书;
(11)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认价单或发票复印件;
(12)竣工验收资料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13)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14)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4.修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工程立项审批文件;
(2)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答疑;
(3)投标报价书或预算书;
(4)施工合同及有关协议;
(5)工程竣工图或工程验收资料;
(6)隐蔽工程记录;
(7)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签证单、隐蔽签证单;
(8)中标通知书;
(9)工程款项支付情况;
(10)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
5.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程序
(1)审计处自行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建设方及施工方共同勘察现场,核对工程量价后,编制工程项目审计对照表,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2)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建设方、施工方和中介机构共同勘察现场、对账、解决争议、签订定案表,由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审计处对报告进行审核。
6.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限
(1)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从审计处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当年需进行结算审计的财政资金拨款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须在11月20日前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提交至审计处,逾期不送的,原则上将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竣工结算审计,审减额超过10%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校方将直接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审计报告出具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定案表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单位共同签章认可后生效。
第十三条如发生施工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在定案表上签章、拖延时间等现象时,审计处可会同建设项目管理部门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如无异议,将视同默认审计结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皖职院〔202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