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委员会关于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集体演讲、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2-07 发布者: 管理员 访问次数: 453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集体演讲、论坛等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高校发展正确方向,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52号)、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高党委政治责任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教党〔2016〕19号)、《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转发中共安徽省委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李锦斌书记批示切实做好近期意识形态工作的通知》>》(皖教工委函〔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集体演讲、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以及我校师生受邀到外单位做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
     第三条 学院各级党团组织、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各学生组织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集体演讲、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传递正能量,切实担负起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职责使命。
     第四条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党和国家利益及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集体演讲、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的引导和管理。学院各级党团组织、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各学生组织举办上述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备案。
     (一)主办或承办上述活动,须经主办或承办的处室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二)学院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主办或承办上述活动,须经其主管的处室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三)邀请外籍人士、国(境)外相关人士讲学或参加上述学术活动,须经外事办公室批准,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五条 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集体演讲、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实行“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主办单位应认真填写《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集体演讲、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审批表》,如实填写主讲人的姓名、单位、政治面貌、职务、职称、研究领域以及主讲内容。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举办上述活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六条 邀请国外或境外人员来校作哲学社会科学报告、讲座和参加哲学社会科学会议、研讨活动等,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主办单位必须对拟邀请的国外或境外人员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内容先行了解和把关,若发现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予批准举办。
     第七条 主办和承办部门应加强对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集体演讲、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的组织管理。
     (一)活动前,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活动规模较大的,应协调学院保卫处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三)主办和承办部门邀请新闻媒体报道,须经学院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在举办前,若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能举办。主办和承办部门应及时终止活动,并及时报学院党委宣传部。
     (五)在举办过程中,若发现报告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和错误观点的,主持人、主办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反驳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学院党委宣传部。
     (六)活动结束后,主办和承办部门应及时做好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八条 上级组织安排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集体演讲、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等活动,由承办部门报学院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我校师生受邀到校外和其他单位作形势报告、哲学社会科学报告、讲座、集体演讲,参加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会、论坛、集体演讲、读书会、学术沙龙的,须经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并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3月30日

附件:

附件1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学术沙龙等审批表 .doc

附件2 讲座、报告会、研讨、演讲等情况反馈表.doc

附件3 教职工校外讲学审批备案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