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和《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劳社秘[2007]276号)精神,现就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申报缴费
(一)凡符合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已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填写《安徽省直社会保险登记表(二)》,于2008年11月25日前到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征缴计划科办理生育保险申报确认手续。
(二)省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标准,由参保单位申报,省医保中心核定。参保单位按核定后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的次月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4月1日至6月15日,自7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基数缴费。
二、参保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由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生育保险管理
(一)省直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单位职工实施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医院,作为产前检查、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院。
(二)参保单位职工在怀孕10周内,应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单位或本人持医院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生殖服务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后,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
(三)参保单位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时,应填写《安徽省直职工计划生育待遇申请表》,由单位或本人持医院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首诊病历和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后,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四)参保单位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异地作妊娠检查、分娩、施行流产、引产、放置(取出)节育环、结扎术、复通术及发生合并症、并发症治疗的,应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转院(诊)申请表》,经过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同意后,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医院诊断证明、首诊病历和复印件、生殖服务证,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转院(诊)手续。
(五)参保单位职工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在异地急诊流产、急诊分娩的,或发生并发症、合并症在异地需要急诊治疗的,参保单位或个人须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报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单位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医保中心结算;不符合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个人收取。
(二)参保单位职工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和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发票,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三)参保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分娩或流产后,由参保单位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携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和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出院小结等有关材料,于每月20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职工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四)省医保中心受理异地生育、计划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有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五)参保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制度实施衔接
(一)省直生育保险实施后,参保单位已怀孕职工,应在单位参保缴费后一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二)省直生育保险实施后,怀孕女职工未完成生育分娩的,参保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次月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各参保单位在实施生育保险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医保中心联系。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及相关表格、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从安徽劳动保障网(www.ahldt.gov.cn)查询下载。
征缴计划科电话:0551―2624239
工伤生育科电话:0551―26536712624203
附件:1.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安徽省直职工计划生育待遇申请表
3.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转院(诊)申请表
4.安徽省直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
根据《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和《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劳社秘[2007]276号)精神,现就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申报缴费
(一)凡符合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已参加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均应参加省直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填写《安徽省直社会保险登记表(二)》,于2008年11月25日前到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征缴计划科办理生育保险申报确认手续。
(二)省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职工生育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标准,由参保单位申报,省医保中心核定。参保单位按核定后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的次月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4月1日至6月15日,自7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基数缴费。
二、参保信息变更
参保单位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由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省医保中心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生育保险管理
(一)省直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参保单位职工实施生育、计划生育手术时,应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愿选择一家医院,作为产前检查、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院。
(二)参保单位职工在怀孕10周内,应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由单位或本人持医院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生殖服务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后,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
(三)参保单位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时,应填写《安徽省直职工计划生育待遇申请表》,由单位或本人持医院诊断证明、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首诊病历和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后,应在本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四)参保单位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异地作妊娠检查、分娩、施行流产、引产、放置(取出)节育环、结扎术、复通术及发生合并症、并发症治疗的,应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转院(诊)申请表》,经过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同意后,由参保单位或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医院诊断证明、首诊病历和复印件、生殖服务证,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转院(诊)手续。
(五)参保单位职工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在异地急诊流产、急诊分娩的,或发生并发症、合并症在异地需要急诊治疗的,参保单位或个人须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电话报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单位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省医保中心结算;不符合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个人收取。
(二)参保单位职工在异地进行产前检查、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单位或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和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发票,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三)参保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分娩或流产后,由参保单位填写《安徽省直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携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诊病历和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出院小结等有关材料,于每月20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职工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四)省医保中心受理异地生育、计划生育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有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五)参保单位欠缴或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制度实施衔接
(一)省直生育保险实施后,参保单位已怀孕职工,应在单位参保缴费后一个月内,到省医保中心工伤生育科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二)省直生育保险实施后,怀孕女职工未完成生育分娩的,参保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缴费次月发生的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各参保单位在实施生育保险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医保中心联系。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及相关表格、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从安徽劳动保障网(www.ahldt.gov.cn)查询下载。
征缴计划科电话:0551―2624239
工伤生育科电话:0551―26536712624203
附件:1.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安徽省直职工计划生育待遇申请表
3.安徽省直职工生育保险转院(诊)申请表
4.安徽省直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