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7-04浏览次数: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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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教委第24号令)、《高等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单位具有独立账户进行核算的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监察审计处代表学院依法对学院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院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情况、财务收入、财务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财务决算报告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院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七条 预算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本着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的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调整的项目、数额及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执行结果如何,与计划差异较大的,应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八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问题;

三、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九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动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等违纪违规的问题;

三、各项专用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各项支出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或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是否做到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是否存在公款私借的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存货的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无被无偿占用或流失等问题;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无偿占用或流失等问题;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时是否手续完备,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时是否对投资方案进行过认真的可行性论证,特别是开展的经营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手续是否完备,收益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及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第十一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分类、核算是否清晰、准确、完整;

二、各项负债的清理是否及时,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上缴等。

第十二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的情况;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固定基金的余额和增减变化的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的情况;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挪用或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 财务决算报告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财务决算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及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及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等情况;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说明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的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终审计、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等方法。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必要时审计处有权进行抽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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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