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工作职责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1-16浏览次数:1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及其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服务、评价职能,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办学效益为工作重点,围绕学院领导的中心工作开展业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及基层管理服务,对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后续教育,对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草拟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及审计实施方案。

二、起草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制定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三、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对学院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七)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

(八)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

(九)学院所属有关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学院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学院领导和上级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协助校领导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签:

(一)学院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决算上报;

(二)各种专项经费结算和决算上报;

(三)学院及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签订;

(四)校有企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五)上级部门要求和学院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六、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七、组织实施审计档案归档与保管等工作。

八、宣传国家审计法规。

九、完成学院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