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职院〔2019〕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省级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学生处、纪检监察处、财务处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人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团总支负责人、专兼职辅导员、专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各班级民主推选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八条 在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把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九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
2. 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残疾或患有重病的学生;
3. 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有一方为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的;
4. 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被当地政府列为建档立卡户、低保户、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
5.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
6. 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二级学院确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让学生提前了解相关资助政策,便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在学年末与寒暑假期间,通过张贴校园公告栏,开展资助“两节课”、贫困生走访等活动,浏览资助管理中心网页,运用班级QQ群、微信群等线上线下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老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第十三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困难档次,在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工作必须在小组成员全部参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对各困难档次学生的认定必须经小组成员全部通过方可确定。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工作组全体成员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公开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
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应尽快将认定结果录入学校智慧资助信息系统,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通过系统及时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学生信息进行跟踪维护。
第十七条 每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秋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在认定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保护学生尊严。
第十九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监审等部门加强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各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求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变化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所作出的认定结果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学院年度工作计划,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各班级要将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引导学生积极受助,直面困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