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职院〔2023〕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参照当年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奖励人数按当年安徽省下达指标执行。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优秀,所有课程无不及格科目,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含3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选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选。
第六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选:
(一)学生本人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产生候选人预备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择优确定候选人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候选人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上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学院通过银行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其评选及发放接受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将其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皖职院〔2019〕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