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手段。为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使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的作用 1. 督查指导 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有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2.桥梁沟通 及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便于学院领导与教学行政职能部门及时了解教学情况。 3.咨询参谋 对教学安排、教学改革、教学质量管理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参谋工作。 4.考核评价 为学院领导对二级学院(部)及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提供参考。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方针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学督导工作要做到“行动有依据,实施有记录,效果有证据,意见有质量”。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态度是“善意、严格、科学”,不断探索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规律和特点,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负责审核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检查教学督导工作进展、审核评价意见、处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等。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学院校长担任,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质量管理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实训中心等)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质量管理处。质量管理处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等方面进行动态监控、督导和评价。 第七条 实行学院和二级学院(部)两级督导制,分别成立校级和院级教学督导组,各督导组设组长一名。校级督导组对全校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二级学院(部)督导组对本院(部)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 第八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由特邀教学督导员、特聘督导员、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构成,特邀督导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特聘督导员聘请已退休的本校及本科院校的教授和企业专家等担任,专、兼职督导员聘请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二级学院(部)督导员聘请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骨干教师等担任,一般5~7人。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聘期1年,可连续聘任。校级督导员由质量管理处提名,经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校长颁发聘书;二级学院(部)级督导员由各院(部)根据需要推荐人选,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质量管理处备案,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条 督导员任职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和督导工作,为人师表,思想作风好,公正性、原则性强,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2.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熟悉高职教育教学规律,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学院关于教学的规章制度。 3. 长期从事教学或实践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教学及管理经验丰富。 4. 原则上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深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身体健康,能胜任督导工作。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应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高职教育教学规律,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咨询意见,对各类教学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要根据督导工作计划的安排,采取随机听课或抽查的方式,深入课堂和实验、实训室听课,全面了解课堂和实验、实训室的教学和使用情况,检查教师教学进度、备课、讲授、指导、作业的布置和批改,以及学生出勤情况、学习状态等。要对教师的教学准备、教学方法、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及责任心等方面进行检查。每次听课要写出评价意见,并酌情反馈给教师本人,肯定成绩、总结经验、指出不足。检查了解教室和实验、实训室等基本设施完好情况,确保教学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教学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考试试卷和成绩评定情况检查,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等教学文件执行情况检查等,并由督导组长提交专项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可通过召开小型师生座谈会,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及学生的学习情况,了解其它各教学环节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和正确指导,填写《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听课评价表》交质量管理处统计、存档,作为教学过程管理、教学量化考核、年终考核及先进教师的评选、教师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专职督导的工作量每月不少于60小时(其中听课每周不少于2次),每周召开一次例会,交流反馈督导情况,并作好会议记录。兼职督导听课每学期不少于10次。对突出的问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会议,汇总分析督导情况;每学期应对督导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撰写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督导员可以列席学院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院(部)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都须向督导开放,支持和配合督导正常开展工作。督导有权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开展巡视、听课、专项检查与调研,督导听课可事先不通知授课教师和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员可建议学院对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敷衍塞责的教师进行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督导员应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和反馈,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相关二级学院(部)应对督导提出问题进行核实,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当事人如对意见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由质量管理处代收并组织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督导员佩戴统一印制的督导证开展工作。学院根据督导员完成任务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课时补贴。每年度评选优秀督导个人与先进集体,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amjs澳金沙门线路首页教学督导员工作条例(皖职院〔2004〕13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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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质量管理处 发布日期:2017-01-06 点击率:2222